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监228号
原审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思洋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以上四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四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笑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原审被告***思洋贸易有限公司、***、**、***、***笑娃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件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