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恢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思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笑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苏0706民监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2188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再审,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06执恢7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 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