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

宜昌市大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4民初1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市大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建设路(二公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177948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724915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市大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宜昌市大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和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市大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市大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6739元与反诉案件受理费27704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