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504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0073271456XX。
法定代表人:王华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72491585。
法定代表人:向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宜土资执罚【201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拆除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730.02平方米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658.11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村民委员会十五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和环保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相关设施已竣工投入使用。经宜昌市土地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占用土地面积2730.02平方米,新建建筑物两栋(均为一层),建筑物面积658.11平方米,经与宜昌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套合比对,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类为果园1566平方米、有林地848平方米、裸地316平方米,经与《宜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套合比对,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在宜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为限制建设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2018年4月13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宜土资执听告【2018】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月16日送达给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告知其在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此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18年4月20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宜土资执罚【201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十五组2730.0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村民委员会,并自接通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30.02平方米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十五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658.11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对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按照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13515.1元。同月24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并对其告知了复议权及诉权。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三项处罚决定亦只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2018年12月14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又向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仍未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有关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应由申请人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十五组2730.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58.11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鄢裴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铭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