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0073271456XX。
法定代表人:王华品,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72491585。
法定代表人:向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除的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十五组2730.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58.11平方米建筑物不属法院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04执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红军
审判员 王立立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