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22民初869号 原告: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以与被告***、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1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宜春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54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154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