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彬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734号
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彬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白泥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35249200。
负责人:赵冬平。
被告: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沙背桥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72376614Y。
法定代表人:邹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彬江分公司、宜春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旖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