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53390号 原告: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能发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意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联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生精英公司)、第三人辽宁能发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发伟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隆生精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能发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联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隆生精英公司:1、支付剩余工程款176400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14年11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原告签订了《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第三人与原告承包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被告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生效后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20%(即844000元,已给付),于所有设备调试完毕并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70%(1688000元),剩余工程款的10%即422000元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增项共计76000元,2014年11月15日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至今尚有1764000元(包含30%工程款、增项部分、质保金)工程款并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并未支付,故诉请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隆生精英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4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原告签订了《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合同》,2014年11月14日,原告经营不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擅自撤离施工现场,项目现场负责人***向被告出具工作联系单,明确说明只完成了项目的60%,已无力继续施工,同时原告及第三人施工的项目质量及外观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业主方向被告出具整改意见。2015年1月15日,原告明确说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委托被告自行解决,被告只得自行施工并垫付之前被告及第三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约64万元,并花费120万元委托第三方施工,直至2017年才向业主方交付项目工程。原告及第三人实际只施工了工程的60%,且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外观问题,原告及第三人擅自离场,违约在先,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能发伟业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4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原告签订了《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合同》,第三人仅承担设备采购义务,设备采购款由被告提供给第三人,第三人采购设备后交付原告,原告负责安装,目前被告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设备采购款,并未足额支付,设备采购款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合同款无关,原告负责设备安装义务,2014年12月24日,环保局已经出具意见,标明项目已经达到环保要求,我方认为该日为项目验收合格日。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1日,隆生精英公司与能发伟业公司、沈阳联通公司签订了《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发包方隆生精英公司,承包方(联合体)能发伟业公司、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隆生精英公司发包西飞660锅炉房脱销、除尘、脱硫系统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能发伟业公司和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承包西飞660锅炉房脱销、除尘、脱硫系统安装工程。安装工程内容:下述设备的安装:除尘系统2套、脱硫系统2套、脱销系统2套、在线监测系统3套,其他附带设备和仪器见技术协议和设备清单。安装工程价款4220000元,支付方式:安装工程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844000元由发包方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承包方指定收款单位即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总价款的70%,即人民币2954000元由发包方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最终验收合格,承包方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安装发票后支付给承包方指定收款单位即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422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指定收款单位即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期限:全部工程自合同签订起开始实施,2014年5月1日进西飞现场施工至2014年9月30日竣工……质保期:是指承包方保证该工程不会出现质量缺陷或瑕疵并对已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的期间。本合同质保期从用户终验收合格办理完验收手续之日起二年……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负责协调安装施工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的联系工作,工程交付前,根据业主方认可的施工图纸和设备说明书、本合同技术附件、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承包方义务和责任:在承包方联合体中能发伟业公司作为西飞660锅炉房脱销、除尘、脱硫系统安装工程的整体设备供货方,对整体设备的质量和安装负全责;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能发伟业公司的指定设备安装单位,其在安装工程中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能发伟业公司负责协调解决;按照承包方和发包方约定的供货时间安排设备按时进场……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2月不能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时,视为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向甲方偿付设备总价款5%的违约金。承包方所交付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方不能使用的,由承包方负责保修,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承包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1月不能修理或调换达到合同要求的,按承包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处理;承办方逾期完工,应按本合同总价款为依据计算,向发包方偿付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交付违约金,并承担发包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承包方施工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方有权拒收;发包方违约责任:中途擅自终止合同,应向承包方偿付共计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时,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计算,向承包方偿付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交付违约金,并承担承包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合同附件包括:西飞660锅炉房除尘、脱硫工程技术协议书、西飞660锅炉房脱销工程技术协议书、西飞660锅炉房除尘、脱硫工程设备清单、西飞660锅炉房脱销工程设备清单。 2014年4月3日,能发伟业公司(甲方,签字人***)与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根据甲、乙双方与隆生精英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涉案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共识:1、安装合同约定的关于承包方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2、在乙方执行安装合同过程中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违反安装合同所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以及由于法律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沈阳联通公司为证明其履行合同情况提交以下证据:1、增加项目费用76000元部分的证据:2014年11月24日工作联络单(对外):脱硝钢结构与除尘器连接平台及风机房与除尘器和脱硫塔钢结构连接平台制作安装……增加人工费用4.3万元及增加材料见物资采购清单,隆生精英公司***签字认可,并注明“平台施工材料总重5.7吨,同意施工”,沈阳联通公司主张增加材料的金额为24225元,并表示实际用料仅为钢板,金额系根据实际用料情况的市场价格自行计算得出,并提供了网络报价;2014年8月24日工作联络单(对外):应急喷淋接口变更……增加材料量如下:不锈钢管……不锈钢法兰,隆生精英公司***签字认可,沈阳联通公司主张总金额为8800元,并表示该金额系根据当年的采购价格自行计算得出。2、2014年4月21日、2014年7月27日,沈阳联通给水工程公司与***签订《安装承揽合同》,就工程承包范围约定,2台除尘器机械、结构部分的现场组对、制作安装、油漆涂刷。包含除尘器钢立柱、钢灰斗、底梁、中箱体、上箱体、喷吹系统、离线阀、脉冲阀、滤袋、袋笼、钢平台、爬梯栏杆、卸料器、即土豪LCMD4200.0总图所示,除去顶部雨棚安装。工期为最迟4月24日进入安装现场进行施工前准备,每台安装期限为30日。工程款250000元。2个脱硝反应器的现场制作、安装、油漆涂刷及2*反应器前烟道的现场制作、安装、油漆刷涂,烟道膨胀节(6个)安装、人孔门(6个)及装卸门(6个)制作安装、油漆刷涂。未提及的其余工程量以《反应器及烟道总装配图》及附属图为准。2套反应器及烟道配套电气仪表接口的制作安装。不超出本体1米范围内。工期初步按7月28日材料到场交接完成后,开始制作安装,总工期不超过35个自然日,至9月3日前完成全部设备制作安装。工程款480000元。两项工程共计工程款730000元。3、2014年4月27日至2014年10月18日期间,沈阳联通给水工程公司与陕西省咸阳市三原景宇食品设备制造厂(***)签订6份《安装承揽合同》,工程包括西飞660号锅炉房脱硫粉仓、浆液罐、清液罐制作安装(包含1个150立方米脱硫粉仓的现场制作、组队安装、油漆刷涂及仓顶附件和仓底附件(真空阀、仓顶除尘器等)的安装;2个浆液罐的现场制作、组对安装、油漆刷涂、2台搅拌器安装;制浆系统平台爬梯栏杆的现场制作、组对安装、油漆刷涂;1个清液罐的现场制作、组对安装、油漆刷涂、1台搅拌器安装);脱硫塔内部喷淋管、除雾器、进出口烟道及塔体开孔。等内外构件制作安装(包含2台脱硫塔喷淋管组对安装,2台脱硫塔塔体开孔位置确认,2台脱硫塔塔体开孔部分制作安装,2台脱硫塔除雾器制作,2台脱硫塔除雾器安装,2台脱硫塔进出烟道现场制作、组对安装,2台脱硫塔所有加强圈、加强垫板、支撑件制作安装,1台除雾喷淋管制作,2台**器改造,2台搅拌器安装);脱硝系统管道附件制作安装(包含脱销系统管道及管道附件制作安装、除锈刷漆,管道支架制作安装、除锈刷漆);锅炉房斗提机、尿素罐、真空皮带机等设备安装(斗提机1台安装、尿素溶解罐1台、尿素储存罐1台安装,真空皮带机1套(旋流器1台、真空皮带机本体、清洗水箱1台、清洗泵2台、真空泵2台)安装,石灰仓下部平台、围栏制作安装,石灰仓下部螺旋输送机2台安装,石灰仓上料管道制作安装,石灰仓电气液位管4个制作安装,包括上述设备除锈刷漆);除尘器顶部吊车雨棚、埋刮板平台、气路及储气罐制作安装(包含2台除尘器路制作安装,除锈刷漆,1台储气罐安装就位、2台除尘器埋刮板平台制作安装,钢格栅安装,除锈刷漆。4台螺旋输灰机设备安装及底架制作安装,2台除尘器埋刮板设备安装及底架制作安装。2台除尘器顶部吊车雨棚制作安装,除锈刷漆);锅炉房两套脱硫塔塔壳+塔架制作安装(2台脱硫塔塔壳部分的现场制作、组对安装、油漆刷涂、塔壳槽钢加强的现场制作、组对安装、油漆刷涂;塔架的制作、组对安装、油漆刷涂;进度协调配合甲方塔内部件(除雾器、湍流器、喷淋系统)的安装)。工程款共计812000元,沈阳联通公司提供三原景宇食品设备制造厂收据三张,共计763000元。4、2014年10月7日、2014年11月3日,沈阳联通给水工程公司与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签订2份《安装承揽合同》,工程包括西飞660号锅炉房附属设备外壁保温(包含脱硝反应器及烟道保温2套,除尘器本体及灰斗保温2套,送浆管路、渣浆管路、滤液管路、水力旋流器滤液管路、工艺水管路、事故浆液泵相关管路、脱硫管路保温、尿素循环与制备管路、稀释风机管路、除氧机管路、尿素溶解罐及尿素搅拌罐保温、水力旋流器、室外水泵、室外搅拌器、仓顶除尘器、刮板机电机、电加热器设备的雨棚彩钢板制作);西飞660号锅炉房附属设备外壁保温补充协议(包含1号、2号除尘器本体及灰斗加装镀锌钢丝网2套,1号、2号脱硝反应器烟道及本体反应器保温,钢板更换为0.75厚彩钢板及加装镀锌铁丝网2套),工程款共计820000元。沈阳联通公司提供***收条收到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工程款475000元。 2014年11月28日,隆生精英公司致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能发伟业公司工作联系单,事由关于涉案工程安装施工停工问题,内容大致:涉案工程安装施工未完成,于2014年11月25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施工安装管理人员撤离安装现场,导致整个工程施工混乱。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施工的四个施工队,由于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全部停止。目前除尘、脱硫、脱硝主烟道和水路电路管线均未安装完毕,所有设备和管路的保温工程未完成,自控仪表一半以上未安装,全套设备的外部面漆未刷,施工电费未付,大量工程垃圾完全没有清理,总安装进度完成不足60%……施工队名单1、***,负责脱硝反应器制作安装施工,除尘器制作安装施工;2、***(三原景宇食品设备制造厂)负责脱硫系统脱硫塔及其不锈钢管道制作安装施工;3、***(三门峡天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责脱硫反应器钢结构制造与安装施工;4、***(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负责全部除尘脱硫脱硝系统设置与管线的保温施工。能发伟业公司***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属实”,隆生精英公司工程总指挥***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盖章。能发伟业公司对***的签字不予认可,但称因***已经离开其公司,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2014年12月30日,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给隆生精英公司出具承诺书,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现已基本完工,现委托隆生精英公司办理代开全额建筑安装发票事宜,税金为260374元,先由隆生精英公司垫付,请隆生精英公司给付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进度款时一并扣除。沈阳联通公司确认隆生精英公司已经为其垫付税金260374元。 2015年2月13日,隆生精英公司以电汇方式分别向施工队的负责人***付工程款127000元、***180000元、***250000元、***86642元。该四人出具说明,称其收到款项系因沈阳联通给水工程公司撤出西飞施工工地,无法联系,由隆生精英公司代沈阳联通给水工程公司支付的拖欠工程款。 2015年3月15日,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致隆生精英公司工作联系单关于“西飞660号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系统采暖季结束后维护保养内容和施工要求”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起,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热力分公司多次致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要求进行整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多次致隆生精英公司要求多项整改项目。2017年4月5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厂(甲方)与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660项目部签订《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60锅炉房除尘脱硫脱硝系统整改备忘录》要求全部整改工作2017年5月31日完成。 2015年10月28日,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能发伟业公司(授权人)与隆生精英公司(被授权人)签订《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脱硫系统遗留问题整改工作授权委托书》,大致内容为: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能发伟业公司委托发包方隆生精英公司代为处理施工的遗留问题。一、授权范围:1、“整改工作”所涉及的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整改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材料采购;2、我公司与隆生精英公司共同签署的“西飞660锅炉房脱硝工程技术协议书”和西飞660锅炉房除尘、脱硫工程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3、按照业主方(中航飞机西安飞机分公司)对该系统提出的全部整改意见逐条落实,是该系统达到业主方“转固”要求和系统验收要求;4、系统在质保期内的运行维护、维修、损坏零部件的采购与更换。二、财务结算:1、以隆生精英公司提供的相关结算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在整改过程中双方需进行以下沟通:1)隆生精英公司需提供主要项目费用清单给我公司;2)业主方(中航飞机西安飞机分公司)对该系统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告知我公司。2、依据上述结算清单,将发生的费用从隆生精英公司与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能发伟业公司签订的原安装工程合同中扣除。3、整改完成并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原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2016年1月27日,隆生精英公司委托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对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660锅炉房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比对验收监测,被测单位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分公司,监测报告中记载,项目于2014年11月竣工……对比验收监测结论为……等各项监测技术指标均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中考核指标要求。建议和要求:加强对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定期对仪器进行校准,确保其正常、连续、稳定运行。 2016年9月18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669号锅炉房工程(2台70MW锅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市环批复【2016】175号:验收监测结果:根据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阎环验字(2016)第003号)验收监测报告,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意见和要求:我局于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5日对项目进行验收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群众投诉。鉴于此,我局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对烟气净化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做好厂区防尘、抑尘工作。(二)按规范要求完善中控系统相关参数,建立健全污处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台账。(三)进一步完善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项目验收后,由西安市环保局阎良分局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5日,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2月10日,2017年2月10日,隆生精英公司与***签订关于:1、脱硫塔本体加强槽钢,脱硫塔塔架整体(不含钢格栅)、区域内所有管道外漏部分表面及其管道支吊架,所有设备支架底座和挡雨棚,所有检修平台和扶手栏杆(扶手部分涂刷橙色安全警示漆),电缆线管及其支架,桥架支架,制浆系统的制浆罐和石灰仓整体,制浆系统全部上述辅助系统表面,工程总造价:156000元;2、除尘和脱硝区域油漆涂刷施工,除尘区域:除尘器本体处保温以外所有外漏部分表面,除尘器钢架构型材外漏表面,静气室内及喷吹管表面(高温防腐漆),除尘器内部烟道(高温防腐漆),输灰系统的星型卸料器,螺旋输送机,刮板机设备表面,管板输送机支撑廊架,所有管道及其支吊架表面,所有检修平台和扶手栏杆(扶手部分涂刷橙色安全警示漆),电缆线管及其支架,桥架支架。脱硝反应器内壁涂刷高温防腐漆,脱硝钢架四根立柱表面打毛后涂刷两遍面漆……电缆线管及其支架,桥架支架。有些金属结构表面与管道紧密结合,必须先拆管道,待油漆干透之后在安装回复,工程造价内包含了该部分拆装费。工程总造价594000元;3、660号锅炉房脱硫塔清理结晶施工(脱硫塔本体内表面419平方米、结晶体厚度40-140mm不等,材质为石膏和煤灰渣混合物;除雾器清理与修复(包含除雾器折板模块80块、除雾器支撑四套、除雾器喷淋冲洗管及其支撑结垢8套);8组湍流器叶片及上下封板;脱硫喷淋管组及其支撑结构共8组;六条脱硫循环管道结晶物清除。),施工期为2016年1月10日至1月25日,工程造价114770元;4、660号锅炉房除尘脱硫脱硝系统管道色环色标施工(对除尘脱硫脱硝三个系统的管道色环色标),工程造价58332元;5、西飞660塔釜玻璃鳞片脱落堵塞脱硫系统抢修清理设备与管路,工程总造价90900元;6、西飞660锅炉房除尘脱硫脱硝系统保温修复施工(对除尘脱硫脱硝三个系统检修过程中造成的保温破损和不规范包裹进行重新施工或修复)工程总价72140元;7、660号锅炉房脱硫塔清理结晶施工(脱硫塔本体内表面419平方米、结晶体厚度40-140mm不等,材质为石膏和煤灰渣混合物;除雾器清理与修复(包含除雾器折板模块80块、除雾器支撑四套、除雾器喷淋冲洗管及其支撑结垢8套);8组湍流器叶片及上下封板;脱硫喷淋管组及其支撑结构共8组;六条脱硫循环管道结晶物清除。)施工期为2017年2月10日至2月25日,工程总造价114770元。总计工程造价为1200912元。隆生精英公司表示,已经付款984412元,尚有216500元未予支付。 2014年4月18日,隆生精英公司给付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安装款844000元。2014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隆生精英公司受沈阳联通公司的指示给付沈阳市鑫贵联通水处理设备经销处涉案施工款共计1688000元。隆生精英公司认可给付沈阳联通公司的60%的工程款2532000元,其余40%作为抵扣沈阳联通拖欠施工队工程款和完成后续工程。 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更名为沈阳联通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合同》、《安装承揽合同》、《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脱硫系统遗留问题整改工作授权委托书》、工作联络单、《协议书》、《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60锅炉房除尘脱硫系统整改备忘录》、收条、收据、银行汇款凭证、隆盛精英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沈阳联通公司与隆生精英公司签订的《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涉案工程亦经业主方验收合格,隆生精英公司应当支付沈阳联通公司工程款。现双方认可隆生精英公司已实际给付沈阳联通公司工程款的60%,就剩余40%的工程款及增项部分,双方产生争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隆生精英公司称双方认可沈阳联通公司只完成了工程量的60%,并提供工作联系单作为证据,但工作联系单上仅有隆生精英公司与能发伟业公司的签字认可,缺乏沈阳联通公司的认可,故仅以此为依据认定沈阳联通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60%,证据不足,因此对隆生精英公司抗辩按60%给付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沈阳联通公司主张的增项76000元一节。就此沈阳联通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络单,且其上有隆生精英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故本院对增项事实予以确认。 《西飞660锅炉房脱硝、除尘、脱硫系统遗留问题整改工作授权委托书》中沈阳联通公司委托隆生精英公司处理施工的遗留问题的授权范围为:1、“整改工作”所涉及的脱硝、除尘和脱硫系统整改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材料采购;2、我公司与隆生精英公司共同签署的“西飞660锅炉房脱硝工程技术协议书”和西飞660锅炉房除尘、脱硫工程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3、按照业主方(中航飞机现飞机分公司)对该系统提出的全部整改意见逐条落实,系统达到业主方“转固”要求和系统验收要求;4、系统在质保期内的运行维护、维修、损坏零部件的采购与更换。该委托书是以涉案工程为基础,且目的亦是为了完成涉案工程。从委托书约定的内容能够推定的事实为,沈阳联通公司明确知道其并未实际完成涉案工程,而且明知涉案工程如要达到标准还需要继续施工并产生费用,且沈阳联通公司已将此部分委托隆生精英公司完成,故沈阳联通公司要求隆生精英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沈阳联通公司委托隆生精英公司完成工程的工程是否应当在工程款抵扣一节。隆生精英公司依据《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60锅炉房除尘脱硫系统整改备忘录》中涉及的整改方案而与***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视为沈阳联通公司委托隆生精英公司处理施工遗留问题的范围内,因此发生的费用亦应按照委托书的约定,将发生的费用从隆生精英公司与沈阳联通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能发伟业公司签订的原安装工程合同中扣除。故隆生精英公司后期与***等人就涉案合同签订的施工合同发生的总计工程造价1200912元,应在原约定的工程总价中予以扣除。对隆生精英公司对该部分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虽然委托书中关于扣除的金额约定应当由隆生精英公司向沈阳联通公司提供业主整改方案及采购用量等内容,隆生精英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沈阳联通公司提供过,但***等人原系为沈阳联通公司施工的工程队,故后期施工期间,沈阳联通公司应当可以知晓工程的施工情况,现工程已实际完成,沈阳联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后期施工存在不合理部分,故本院对隆生精英公司的后期施工费用予以认定,并采纳隆生精英公司意见在应支付的工程总价中予以抵扣。 对于隆生精英公司抗辩为沈阳联通公司垫付税金是否应当在工程款抵扣一节。沈阳联通公司确认隆生精英公司为其垫付了税金260374元,仅是对该税金的计算基数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无论该税金是以何种方式计算得出,但隆生精英公司为沈阳联通公司垫付税金260374元系事实,故该部分应当予以抵扣。 对于隆生精英公司抗辩为沈阳联通公司代付***等人的工程款是否应当在工程款中抵扣一节。本院认为,根据《委托书》,***等人出具收条及说明用以证明沈阳联通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沈阳联通公司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未予认可,且隆生精英公司代沈阳联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不在沈阳联通公司对隆生精英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且无证据证明隆生精英公司代付施工队的工程费用系经沈阳联通公司认可或同意的,故即使隆生精英公司确已代付工程款,亦不能直接从沈阳联通公司和隆生精英公司、能发伟业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故本院对隆生精英公司在工程款中抵扣代付拖欠***等人工程款不予采纳,该部分应由双方另行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经本院核算,隆生精英公司应支付沈阳联通公司工程款302714元。 对于沈阳联通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本院认为,委托书中包含了整改的部分,且该整改部分产生的费用影响隆生精英公司给付沈阳联通公司的工程款金额,故隆生精英公司应自整改完成后给付沈阳联通公司工程款。虽然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为2014年,但《备忘录》业主方要求的整改完成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故本院认定验收合格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鉴于涉案合同约定,安装工程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422000元,作为质保金。现经本院核算未支付工程总价款为302714元,该金额小于约定的质保金金额,故本院认定未支付部分实际为质保金项目。又因涉案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从用户终验合格办理完验收手续之日起二年,现本院认定验收合格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故质保期届满之日为2019年5月30日。又因涉案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日期为质保期满一年后,故质保金最后支付日期为2020年5月29日。故逾期付款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5月30日。结合涉案合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沈阳联通公司的损失、隆生精英公司的违约情形,本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予以酌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302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271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