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

阳泉市矿区通达维修服务中心与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307号

原告阳泉市矿区通达维修服务中心。

负责人杨永成。

被告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负责人李艳君。

被告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璘。

原告阳泉市矿区通达维修服务中心与被告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矿区通达维修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矿区通达维修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阳泉市矿区通达维修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侯丽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