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353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水县。
被告:***,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代世威,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北路。
负责人路艳军,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