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2192号
原告: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GYY4R;
法定代表人:杨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金,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系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工,住惠水县,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3号2楼(医药物流交易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7733911N;
法定代表人:夏华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七十九元,由原告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彰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