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24财保18号
申请人:***,住灌南县。
被申请人:***,住灌南县。
被申请人:***,住灌南县。
被申请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款项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共计60万元。申请人提供***、***共同共有的灌南县某房屋进行担保。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因生意周转向申请人借款150万元。申请人于借款次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申请人***账户分两次转入150万元出借款项。三被申请人共同出具借条给申请人收执。借条载明利息按银行同期四倍计算,2022年1月23日号偿还。借条出具后,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尚欠45万元。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资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航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款项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共计6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共同共有的灌南县某房屋(保全金额为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