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12843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80元,减半收取20290元,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尚未缴纳,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