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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赋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2民初554号 原告:青岛赋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聚贤桥路1号百度(青岛)智创基地R30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EQM5W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青岛国际创新园D1座30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系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法务平台法律事务员。 原告青岛赋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开发费用尾款147000元、支付以147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率计算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跨境物流即时抢单平台”系统,开发费用按阶段分期支付。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按照约定为被告开发完成了该系统,被告已经完成了验收,终验完成后原告完成了最后阶段的运维,原告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至今未履行剩余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开发费用、违约金及与本案诉讼相关的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原告割裂了《项目商务合作协议》与《技术开发合同》的联系,掩盖双方项目合作关系的事实,未完整地履行项目义务,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二、原告的交付不符合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开发成果存在系统、功能缺失及漏洞未修复等情况;阶段交付文档描述与实际不符;原告使用开源代码违反合同约定。综上,原告曲解双方关系,且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按照知识产权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0]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2020]10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青中法办[2020]19号),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