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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双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15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科苑纬一路1号青岛国际创新园D座3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PB1Q8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分司厅**15号二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44U8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