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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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知民初26号
原告:上海民桥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118弄65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科技产业园金属区科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民桥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民桥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民桥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民桥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