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831号
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