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147号
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军,男,该公司行政部法务专员,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曾用名李菊林),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本公司的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