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201号
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