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399号
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然,男,199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2021年1月3日、2021年11月2日,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122,000元、利息36,299.59元,本息合计158,299.59元,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