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2民初2088号
原告: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息园西路81号兴盛国际7楼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6752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新南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7961389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