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06民初2626号
原告: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息园西路81号兴盛国际7楼7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惠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电梯公司”)与被告成都惠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好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行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惠好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风行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惠好物业公司向风行电梯公司支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项下的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及配件费用等费用合计32760元;2.判令惠好物业公司向风行电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惠好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风行电梯公司与惠好物业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风行电梯公司为惠好物业公司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及急修服务,拟维护9台电梯,合同总价为28800元。合同签订后,风行电梯公司依约为惠好物业公司提供维护保养、修理等服务。但截至起诉之日,惠好物业公司仍未支付合同款项。同时,风行电梯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018年3月为惠好物业公司提供“电梯配件报价”,并根据惠好物业公司的确认提供电梯维修服务,合计花费3960元,惠好物业公司亦未支付前述费用。惠好物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风行电梯公司的合法权益。
惠好物业公司辩称,认可风行电梯公司诉称的事实,前期电梯存在晃动、破损等问题,风行电梯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故惠好物业公司不同意支付维保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2日,风行电梯公司与惠好物业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惠好物业公司委托风行电梯公司为由惠好物业公司使用、管理马家公馆的9台电梯庭日常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合同金额合计28800元/年(此价格不包含电梯年检费,包含200元以下电梯配件);2.本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3.付款方式为季度付款,第一季度款即7200元,每季度末完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维保完善后,风行电梯公司开具发票后由惠好物业公司转账支付;4.惠好物业公司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年检申请,并承担年检及限速器检测费用;5.惠好物业公司承担200元以上电梯配件和人为原因造成配件损坏的费用并及时支付风行电梯公司需更换零部件的费用;6、风行电梯公司应按合同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对应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记录。合同签订后,风行电梯公司按约在合同期限内为惠好物业公司提供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2018年1月24日、3月9日,风行电梯公司分别向惠好物业公司发出《电梯配件报价》,载明3栋货梯需更换接触器4个(2760元)、1栋2单元货梯需更换光幕(1200元),总价为3960元。同日,惠好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本案惠好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电梯配件报价》进行签字确认。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案涉电梯由风行电梯公司安装,并移交给惠好物业公司;目前案涉电梯均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乘客/载荷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单、《电梯配件报价》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风行电梯公司与惠好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关于风行电梯公司主张维保费28800元的问题,惠好物业公司抗辩风行电梯公司未完成整改,电梯存在破损、晃动等问题,不应支付维保费。本院认为,风行电梯公司提交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单证明已履行维保义务,惠好物业公司亦当庭承认风行电梯公司尽到维护保养的义务,故对惠好物业公司不应支付维护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风行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惠好物业公司提供了案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风行电梯公司主张惠好物业公司支付维保费28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风行电梯公司主张配件费3960元的问题,风行电梯公司因维保需要,向惠好物业公司提交两份《电梯配件报价》,惠好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能够认定风行电梯公司已提供更换配件的价格为3960元。本院认为,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内容,惠好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关费用;风行电梯公司要求惠好物业公司支付更换配件的费用39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惠好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风行电梯公司支付维保费用及配件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风行电梯公司主张惠好物业公司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风行电梯公司主张惠好物业公司支付维保费、配件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惠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用28800元及配件费用3960元,共计32760元;
二、成都惠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2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成都惠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