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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1663号 原告: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息园西路81号兴盛国际7楼7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颂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颂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东新城顺畅路83-9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需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