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29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息园西路81号兴盛国际7楼7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新城顺畅路83号-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9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风行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房产和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