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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财保165号
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朝阳南大街8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财产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河北京冀防爆电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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