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执保54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经贸委家属院*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东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侧伦特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05549952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摩托车厂宿舍楼*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特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一套(坐落: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北侧宏宇城商住小区B区3#楼2-402;权利证号:00081993),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