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51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