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03民初1303号
原告:阿里某公司,住所地:某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纪某,男,汉族,泰安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阿里某公司与被告夏某、被告纪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里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作为***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在各自出资范围内对(xxxx)某0106民初28xx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公司的各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补充赔偿原告暂计1599600元(本金1050000元,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xx000元,逾期未履行加计支付的违约金529600元)调解书确定暂计至xxxx年5月7日为59725元,xxxx年5月8日起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155393.67元(自xxxx年8月25日以日万分之1.75的标准,暂算至xx22年10月xx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的股东,原告与***合同纠纷一案,经由某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作出(xxxx)某0106民初28xx号调解书,确认***分两期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1070000元(上述款项***应于xxxx年8月25日前支付合同价款500000元,剩余合同价款550000元和违约金xx000元于xxxx年9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需加付原告违约金59725元(暂计至xxxx年5月7日,xxxx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且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某。调解书生效后***未按约履行义务。原告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某,经法院审查,查无财产,该院作出(xxXX)XX0106执XXX62号《某裁定书》,终结该次某程序。经原告查询,***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告一夏某认缴出资950万元,被告二纪某认缴出资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xx49年12月31日,目前两被告均未实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两被告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履行的判决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被某人,西湖法院已穷尽某措施无财产可供某,***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已经具备,原告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两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于法有据。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当对***的债务在其各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纪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其是***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技术入股5%,相当于工商注册给了5%的干股,没有合同,直接办理的工商注册,***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是其和夏某,夏某占股95%,认缴950万元。其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被告夏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各方的陈述及质证情况,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就阿里某公司与***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8月5日作出(xxxx)某01xx民初2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阿里某公司合同价款10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xx000元,合计1070000元,该款***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xxxx年8月25日前支付合同价款500000元,剩余合同价款550000元和违约金xx000元于xxxx年9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若***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需加付阿里某公司违约金59725元(暂计至xxxx年5月7日,xxxx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且阿里某公司有权就***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付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某;二、阿里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25元,由阿里某公司负担”。因***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某的财产,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xxxx)某0106执3862号案本次某程序。
***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夏某、纪某,其中,夏某认缴9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为xx49年12月31日,出资比例95%,纪某认缴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时间为xx49年12月31日,出资比例5%。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股东缴纳认缴的出资系其法定的义务。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于认缴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并无实际出资的义务,但公司作为被某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某措施无财产可供某,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欠付阿里某公司债务,阿里某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某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某程序的条件为由,裁定终结(xxxx)某0106执3862号案本次某程序。被告夏某虽称其系技术入股,但***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被告夏某出资方式为货币,被告夏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技术入股且已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对其抗辩理由本案不予采信。应认定***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各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纪某在其未出资950万元范围内,夏某在其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xxxx)某0106民初28xx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补充赔偿原告合同价款1050000元,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xx000元,逾期未履行加计支付的违约金(计至xxxx年5月7日为59725元及xxxx年5月8日起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129725元为基数,自xxxx年8月26日以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纪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某、被告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950万元、50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对(xxxx)某01xx民初2xxx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价款1050000元,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xx000元,逾期未履行加计支付的违约金(计至xxxx年5月7日为59725元及xxxx年5月8日起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129725元为基数,自xxxx年8月26日以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经强制某程序仍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xx594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由被告夏某、被告纪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