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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4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20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57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57575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于责任主体问题未进行查清,错误认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本案漏水事故是装修公司在装修房屋过程中造成的,***公司对此没有任何过错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故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审法院未同意***公司追加装修公司、物业公司等主体的申请,未查清漏水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主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之道公司提交的关于损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数额及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亦认为**之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充分确切,但却酌定损失金额55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原审法院亦未对***公司向**之道公司的网络维保单位赔付9万元的事实予以审查和认定,属于损失赔偿数额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因事发突然,无法对证据予以保存。***公司是21层使用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我方财产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公司是20层办公房屋的承租人,***公司是21层办公房屋的承租人。 2021年12月20日上午,21层办公房屋发生漏水,导致20层办公房屋遭受损失。**公司与***公司均表示当时是21层办公房屋的消防栓跑水。***公司表示其将21层办公房屋的装修工程交由***公司施工,是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消防栓跑水,***公司不是侵权人。**公司表示***公司是21层办公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亦是委托他人装修的委托人,**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提交多张照片,证明因***公司承租的21层办公房屋漏水,造成**公司承租的20层办公房屋地板、地毯、办公设备、办公服务器线路、办公桌椅、售卖的图书等损失严重,2021年12月20日、21日二天无法正常办公。**公司提交银行客户回单及租金发票,证明其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租金为1298342.4元,故二天租金损失28852元。 **公司提交物业费发票,证明其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物业费为62268.86元,故二天物业费损失1384元。 **公司提交银行客户回单、电子付款凭证,证明其2021年12月代发员工工资4560285.14元、个税520904.08元、公积金656330元、社保869796.2元,故二天员工工资损失294212元、个税损失33607元、公积金损失42344元、社保损失56116元,合计426279元。 **公司提交购买办公设备发票,证明其办公设备重置花费137582元。其中显示2022年1月1日购买音视频设备*小米电视1台花费1799元,购买移动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及配件1个花费8978元,2021年12月22日购买早教机器人470台花费10105元,2022年4月14日购买笔记本电脑10台花费47800元,2019年7月3日购买电脑桌59台花费59000元,2021年12月5日购买椅子30把花费9900元。提交地面墙体维修发票,显示2022年3月4日建筑服务工程款3232元。提交维修办公设备发票,显示2022年4月14日研发技术服务费17955元。提交2019年3月27日的办公家具发票,证明总经理办公室高档办公桌被泡水损失102170元。提交2021年12月17日的图书采购发票,证明图书全部损毁花费32576.8元。合计293515.8元。 就上述证据,***公司均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客户回单及发票的形式真实性。 ***公司提交房屋租赁合同、采购订单、消防水系统暂停使用申请单、支付凭证、电子保单,证明其承租21层办公房屋,产权单位负有保障责任,其将21层办公房屋的装修交由***公司,***公司已向**公司的网络设备维保单位北京天和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垫付99291元,***认可其是责任主体,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亦应承担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可直接赔偿保险金。**公司均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北京天和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其维保单位,**公司并未收到相关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公司承租的21层办公房屋向下漏水,导致**公司承租的20层办公房屋遭受损失,***公司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公司合理损失,至于***公司辩解的其他责任主体其可尝试另行解决。关于损失金额,首先,**公司提交的发票等证据合计金额仅为75万余元,其却主张赔偿10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次,**公司关于损失的证据并不充分确切,有的物品难以体现确已损毁需要重置,有的物品应考虑折旧以确定损失价值等等,故一审法院酌定***公司支付**公司损失55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计算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五十五万元;二、驳回北京**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另查,***公司与**公司在一审期间均未申请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二审中,**公司表示漏水现场已经在事发后一个月内修复了。就未申请鉴定的原因,**公司解释称:因为我们20层有差不多400个工位,不修复无法办公,只能进行紧急修复。 二审中,经本院释明,**公司表示在本案中系依据物权主张权利。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之规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纠纷”项下第三级案由,且经法院释明,**公司亦明确在本案中依据物权主张权利。据此,本院在本案中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司承租的21层办公房屋向下漏水,导致**公司承租的20层办公房屋内财产遭受损失,现**公司依据物权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公司为保证正常办公进行紧急修复具有合理性,故一审法院根据举证情况,酌情确定由***公司赔偿**公司损失5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夏 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睿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