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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833号 原告: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107号1号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1008号云谷园区1-2-A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 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