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833号
原告: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107号1号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1008号云谷园区1-2-A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力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 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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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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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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