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6财保429号
申请人:山西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冯丽,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担保人:***,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3195901102716,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56号院10楼1单元10号。
担保人***,女,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3195906222725,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56号院10楼1单元10号。
申请人山西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水西关街北幢一单元3层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担保人***、****以其共有的位于敦化南路56号院10楼1单元10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共有的位于敦化南路56号院10楼1单元10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本裁定上述一项担保财产后,查封被申请人冯丽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水西关街北2幢一单元3层6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山西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