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7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57325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成仲案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889852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99元。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