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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知民初580号 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 被告:某某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