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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仁怀市某某有限公司、仁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382民初8030号 原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仁怀市某某有限公司、仁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仁怀市某某有限公司、仁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5.54元,由原告贵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