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51执27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5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案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件;
2、本院与2023年8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2657.43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
4、本院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20247年1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了1605.5元,全部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渝0151执27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