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198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宣城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综合文化服务站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汤汇镇门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汤汇镇门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9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与被告宣城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汇镇门山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