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365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东路门面房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975117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4741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依法作出(2019)皖1182民初3651号-1民事裁定书。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4741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