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63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东路门面房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975117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2024年2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