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分公司、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2361号
原告: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负责人,孔继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杨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分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分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潘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