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明光瑞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等与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665号

原告: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Y4K998。

法定代表人:韦金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明光市交通路**舒林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PHLQ929。

法定代表人:高建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兴,系该公司员工。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东路门面房**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9751171E。

法定代表人:杨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会,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安徽省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

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4元,减半收取计3262元,由原告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泰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杨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