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3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被执行人:丙。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其义务,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荡分公司、丙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42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