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嘉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荡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3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被执行人:丙。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其义务,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兴市海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荡分公司、丙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42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