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8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浦弘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俊英,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81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5387元(其中货款1774750元、案件受理费10386.5元、执行费2025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