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福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7133号
原告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F酒店13层15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福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合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福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