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88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F酒店13层15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秦皇岛龙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183-301号。
法定代表人:佘灵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创鸿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龙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丽军
审判员杨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