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04执5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经十路11111号华润大厦24层。 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华府A-9地块5号楼2-2301。 申请执行人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04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请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