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8)第12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86636050005374-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60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