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福康斯发电机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福康斯发电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初3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福康斯发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因与被告扬州福康斯发电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州福康斯发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