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191民初981号
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417元,减半收取1708.5元,由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 靳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