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91民初3719号
原告:某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某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某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