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欣某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王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1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欣**(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71015622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6374360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欣**(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王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货款88550元。本院于2023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并自愿遵照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681民初3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